胜诉案例

【重案实录】东方电子案:证券民事赔偿第一大案 近7000人索赔4.42亿

时间:2018-12-31 阅读:2316

【众维515 I 要点提示】

创当时多个全国第一:原告人数最多、受案数量最多、涉及金额最大、代理律师最多、调撤率最高;多项创造性司法实践影响深远泽被后来……东方电子案以丰富多样的厚重内涵和多项开创性实践,已成为证券赔偿司法史上绕不开的影响深远的经典案例

大案始末

1997年1月,东方电子在深交所上市。1997年4月至2001年6月间,公司原董事长、总经理隋元柏、董事会秘书高峰等先后利用公司购买的1044万股内部职工股的股票收益和投入资金6.8亿元炒股票的收益,通过虚开销售发票2079 张,共计金额17.08 亿元;伪造销售合同1242份;伪造银行进账单、对账单1507份,共计金额17.05亿元,将其中15.95亿元计入主营业务收入,虚构业绩使东方电子自1997年起成为绩优股,并4次实行送、配股方案,公司股票因此在此后的几年间飞涨,众多股民纷纷高位购入。


2001年7月,中国证监会开始对东方电子重大财务造假的犯罪事实展开调查。该公司股票随后连续下跌。

2002年5月8日,东方电子被深交所“特别处理”,戴上ST帽子。“第一蓝筹股”一夜变垃圾股,畸高的股价大幅缩水,短短数月损失数亿元,无数中小股东遭受重创。深交所监察部门最后认定,东方电子共给投资者造成25.7 亿元的损失。

2002年11月,烟台市人民检察院以涉嫌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罪对东方电子原董事长隋元柏、董事会秘书高峰、财务总监方跃提起公诉。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隋元柏于1994年初在东方电子定向募集期间,与当时负责股票发行的董事会秘书高峰密谋,指使财务处负责人注册成立一空壳公司———烟台振东高新技术发展公司,并以该公司名义,累计购买本公司内部职工股1044万股。后盗用他人名义,在证券公司营业部开设44个个人股票账户,全部股票交由东方电子证券部掌管。自1997年1月东方电子股票上市到2001年8月间,隋元柏等人虚造公司业绩,相继抛售1044万原始股。此外,隋元柏还指使公司财务人员,向高峰控制的69个个人账户累计投入6.8亿元,在二级市场进行股票炒作,将大部分股市收益用于虚增主营业务收入。

2003年1月17日,烟台中级人民法院分别判处隋元柏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高峰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5万元;方跃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三人均未上诉,该判决于2003年1月28日起生效。

2003年2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正式施行。在这一司法解释中,“虚假陈述行为人未受行政处罚、但已被人民法院认定有罪并作出生效刑事判决”成为投资人起诉上市公司要求民事赔偿的理由。投资人的大规模诉讼由此引发。

2003年2月8日,第一批原告上海股民曹小妹等7人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民事赔偿程序开始启动。到2005年1月底诉讼时效到期,两年间东方电子赔偿案涉及全国二十多个省、市、自治区的6989名原告,案件总计达2716起,诉讼总标的4.42亿元,诉讼费用约1800万元,合计约4.6亿元。近7000名原告中,起诉金额最大的是一家广东的法人,索赔4000多万元。

2004年9月,法院对以青岛一投资者为原告的案件进行了开庭审理但未作判决。

2006年7月,东方电子借公布股权分置改革方案之机提出了自己的调解意见,并获得股东大会通过。这次赔付确定东方电子集团以其持有的东方电子股票来赔偿原告损失,股票以每股6.39元计价,依据青岛市中院确定的股民实际差额损失数额确定赔偿股票数量。这一价格是在综合考虑东方电子股价的长期趋势、市场风险因素、原告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保护与国有股转让规定的基础上,经过双方反复谈判、磋商、妥协产生的结果。

2006年8月,东方电子股改,东方电子集团承诺以不超过6021.12万股股票承担65%的赔偿责任,并在通过股改方案后的6个月内解决该案。

2007年4月,烟台市国资委调整了“东方电子”领导班子,“东方电子案”进入最终集中审理阶段。

2007年8月25日,东方电子公告称,已签收《民事调解书》6591份、《民事裁定书》66份,约占全部证券市场虚假陈述案原告的95.2%。东方电子控股股东——东方电子集团以其持有的东方电子股票,以每股6.39元计价,向适格原告履行《民事调解书》中确定的赔偿责任,适格原告将获扣除系统风险后的100%赔偿。

2007年9月6日,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除不适格原告外,6800余人全部接受了调解。截至2007年12月30日,除了134名不在赔偿范围内的投资人主动撤回起诉以及30名因交易资料不齐等原因尚未达成调解协议的投资人外,其余案件全部以调解方式结案,调撤率为99%。

2018年1月初,东方电子接到青岛中院通知:关于青岛中院受理的各地投资人起诉东方电子及烟台东方电子信息产业集团证券市场虚假陈述民事赔偿纠纷案,已经审结完毕,该院签发民事调解书6836份、民事裁定书152份,民事判决书1份。该系列案件共涉及股民6989人,案件数量2716件,涉案标的约为4.42亿元。截至公告披露日,青岛中院已经通过中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过户6793人,过户4450.40万股,因原告资料信息不具备过户条件而无法办理过户等原因尚有未过户43人,未过户股数70544股。该案已全部审结完毕。

至此,审理期长达四年半,截至当时我国证券市场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中涉案标的额最大、原告人数最多、受案数量最多、原告代理律师最多(120名)的这宗全国性共同诉讼侵权纠纷案——“中国证券民事赔偿第一案”东方电子证券市场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以全面和解告结。

开创性司法实践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三庭副庭长闫春光介绍说,上市公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我国法院还缺乏成熟的审判经验。首先面临的是如何对几千名原告进行身份审核、资料调取、开庭、签署协议等技术性难题;其次,案件认定事实、适用法律困难是又一个从未遇到过的难题。东方电子案是根据法院生效刑事判决而提起,缺少证监会或者财政部的处罚程序,从而使虚假陈述实施日、揭露日、更正日等确定赔偿的基准点缺少权威机关的认定,这些日期的确定对双方权利影响重大,从而成为当事人的主要争点。同时,关于系统风险的计算与扣除、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行为与虚假陈述之间的关系等都是摆在法官面前的问题。为此,法院委托有关人员设计了一套损失赔偿计算软件,对不同股民的利益损失达到了尽可能的科学精确。

从立案情况来分析,“东方电子案”可谓错综复杂:有的原告起诉的是上市公司烟台东方电子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有的原告起诉的是隋元柏、高 峰、方跃三个被判刑的人;有的原告为了获得更多的救济途径,不仅将其大股 东——东方电子信息产业集团列为被告,还将山东乾聚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等列为被告。如此一来,造成案件很难合并审理。此外,损失赔偿的计算方 法也不一样,有的是用简单的加减法,有的是用算术平均法,有的是用先入先 出法,有的是用移动加权平均法,其诉讼请求差异很大。

在这种情况下,青岛中院于2004年11月开了一次庭,通过案件审理发现了很多问题:被告对原告股民身份提出异议,部分原告提供的资料看不清,更看不清资料上面的章是什么单位盖的,被告担心原告对不利于其本人的信息有所隐瞒。怎样解决这个难题呢?后来,原告申请法院到深圳证券交易所调取股民的电子交易记录。其间,法官先后四次到该交易所,其中,前两次是调取大多数原告的身份情况、股东代码等信息,第三次是查询职工内部股、原始股、配股等情况,第四次则是对信息不全的做最后努力。

案件审理之初,主审法官发现,7000名股民是无法通过手工计算的,一是工作量非常庞大,二是不敢保证100%的准确性。为此,法院考虑设计一个软件来解决这个问题,本来以为这个软件的设计很简单,以为用EXCEL表简单设几个公式就可以解决,后来发现情况远非如此,因为每个人的情况千差万别,有的人买了一笔,有的人买了多笔,在此期间东方电子有四次除权,一定要复权计算,因此处理起来非常麻烦。不仅要计算投资差额损失,还要计算佣金的损失,以及利息的损失、印花税的 损失等,而国家为了调控市场,在此期间多次调整利息和印花税,因此每处理一个问题都要重新设计一次程序,不过,最终还是达到了可以准确计算损失赔偿额的目的。

为了让原、被告都能看明白,法院又对软件进行升级,对一个股民信息可以同时生成三个工作簿:第一个工作簿反映了该股民买卖股票的所有情况;第二个工作簿体现了法院所有的计算过程;第三个工作簿是文字说明,告诉股民是如何一步步算出来的。至此,软件已经做得尽善尽美了。

全面和解之路

除此之外,如何突破原被告双方调解困局又是一个难题。本案受理之初,由于原被告双方心理预期差距太大,调解工作一时陷入僵局。究竟是由谁来赔?赔现金还是赔股票?原被告双方都存在很大差异。在历时几年的调解过程中,法官的工作量是巨大的,几十次找到原被告双方协商调解,最终推动双方达成了一致。

最初,原被告双方都不同意调解,原告急于拿到补偿,其认为调解就是让步,不想让一分钱;被告则计划通过一审、二审、执行来拖延时间。其实,判决对原告是不利的:一是一审、二审、执行是个漫长的过程;二是如果判决把被告“压垮”了,股民也拿不到什么补偿;三是上市公司还有其他投资人、3000 名职工,他们的利益也会因判决而无从保障。所以调解是个实现双赢的过程,法院努力的重点就是既维护股民的利益,又维护上 市公司投资人、职工的利益,过程中掌握合理的分寸。

经过法官上百次的做工作,终于使双方都同意调解,但同意调解与达成调解方案是有很大距离的。经过漫长的调解工作后,法院等来了2006年的股改方案,大股东东方电子信息产业集团同意以 6000 万法人股来承担不超过 65%的赔偿责任,局面好像是柳暗花明了,但其实不然。直到2007年双方才达成调解协议,这一年法官又做了哪些工作呢?实际上,尽管被告同意支付,但对于实施日、揭露日、基准日都还没有确定,而这些日期又直接影响到赔偿数额。到底以哪个数据作为计算损失的标准?以什么方式来支付赔偿?如果用股票支付,作价多少?

带着这些问题,一年来又是数十次的磋商。在青岛市中院主持下,认定东方电子虚假陈述的三个重要日期: 虚假陈述实施日为1997年7月14日,即当年中报披露时间;虚假陈述揭露日为2001年10月12日,央视《中国证券》栏目播出《东方电子原来如此》为媒体曝光日;虚假陈述基准日2001年12月18日,交易量占到可流通股100%。最后双方才终于达成了框架协议。

要案启示录

业内人士表示,东方电子案的和解取得了双赢的效果。东方电子“以股代债”,选择用股票赔付方式在牛市和解,给股民带来巨大的心理预期,获得了股民支持。而股票是由控股人即烟台东方电子集团公司赔付,并不是由东方电子支付现金,东方电子没花一分钱就解决了诉讼问题,就使得东方电子的元气没有因诉讼而受伤害,为东方电子股价有良好的预期表现打下了基础,这无疑更受到公司现有股东欢迎,也是股民愿意看到的。

据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三庭副庭长介绍,东方电子案这样的证券维权诉讼,最大的特点就是周期长。目前在证券维权过程中,投资者最需要关注的是诉讼时效。而实际上,东方电子案中有些投资者因为超出了诉讼时效而没有获得赔偿。他建议,投资者在投资损失后应该及时维权,在维权时最好采取共同诉讼、共同委托代理人的方法。

【众维小结】

转眼12年过去了,如今,东方电子案以其丰富多样的厚重内涵和多项开创性实践,已成为中国证券民事赔偿司法史上言必提及、影响深远的经典案例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