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1-10-10 阅读:1204
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和法院一审判决,凡(一)2016年4月26日至2020年3月25日买入延安必康且在2020年3月25日收盘仍持有该股,或(二)2020年2月5-10日买入延安必康且在2020年2月10日收盘时仍持股的权益受损投资者,可在“众维515”网站/微信报名参与后续索赔,预计诉讼前景乐观。
据公开信息,延安必康于2020年3月收到证监会调查通知书,同年10月收到陕西证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因隐瞒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对上市公司累计44.97亿元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年报虚增货币资金累计36.63亿元,及疫情期间相关生产合作事项披露内容不准确完整、对其股价产生较大影响构成误导性陈述的违规违法事实,延安必康被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60万元罚款,公司实控人李宗松被警告并处60万元罚款,时任董事长谷晓嘉及时任副董事长、总裁香兴福被警告并分处30万元罚款,另22名有责董监高人员被警告并分处10万元、3万元罚款,全案总罚款267万元。
此后投资者索赔诉讼展开。2021年1月,西安中院立案受理原告诉状,随后对该案启动示范判决机制,并于3月15日、4月21日召开庭前会议,于6月15日、9月15日两次公开开庭审理。延安必康此前投资者诉讼公告曾披露,截至今年4月8日,公司共收到460名自然人投资者以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为由对公司提起的民事诉讼案件材料,诉讼金额共计9199.56万元。
根据证监会处罚决定书和法院一审判决,凡在2016年6月20日—2019年8月2日期间买入天神娱乐股票,并在2019年8月2日盘后仍持有该股的受损投资者,可在“众维515”网站/微信报名参与后续诉讼,前景较为乐观。
判决书显示,法院认定天神娱乐存在虚假陈述之违法行为,投资者亦存在投资受损的事实,两者之间亦存在因果关系,但投资者买卖该股所受损失不能完全归责于上市公司的虚假陈述行为,还受到国家对影视行业监管趋严等宏观因素、天神娱乐营收下降及资信评级下降等多种因素影响。最终,法院酌情确定被告公司因虚假陈述而应向原告赔偿的数额约为经过统一算法后投资者损失的30%。
2020年4月,中国证监会大连监管局对天神娱乐及朱晔等3人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经查明,该公司存在未按规定完整及时披露5只并购基金重要事项、未按规定及时披露深圳泰悦重大进展、未及时签署相关股份质押合同事项、未按规定披露控股子公司主要业务陷入停顿的重大事项的信披违规违法行为。大连证监局决定,对天神娱乐给予警告,并处以40万元罚款;对公司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朱晔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罚款;对时任公司董事、董秘的另2名当事人给予警告并分处3万元罚款。
此后,公司陆续被受损投资者依法起诉索赔。天神娱乐在今年8月18日公布的2021年半年度报告“八、诉讼事项”一节中披露,正在审理中的公司作为被告的“其他诉讼”类涉案金额为4385.83万元。值得一提的是,公开信息显示,天神娱乐此前已经历破产重整并且成功。
飞乐音响表示,公司基于谨慎性原则,已于2020年度对原告诉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计提了1.81亿元预计负债,且该预计负债已涵盖上述判决的普通代表人诉讼案件,鉴于其他原告诉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仍处于审理状态,未产生生效法律文书,尚无法准确估计影响,因此上述判决对公司本年度利润无影响,最终影响以年审结果为准。
2019年11月,上海证监局对飞乐音响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飞乐音响被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60万元罚款,时任总经理庄申安、时任董事长黄金刚、时任总会计师李虹、时任董事会秘书赵开兰被警告并分处30万元、20万元、20万元和10万元罚款。
经查,因子公司2017年度对参与的智慧沿河、智慧台江两个未满足企业会计准则中确认条件的项目提前确认收入,导致飞乐音响2017年半年度报告合并财务报表虚增营收18018万元、利润3784万元;2017年三季报合并财务报表虚增营收72072万元、利润15135万元。由此,飞乐音响2017年半年度、第三季度业绩预增公告不准确构成虚假陈述。
飞乐音响2021年半年度报告中披露,截至今年8月31日,公司收到上海金融法院发来的证券虚假陈述责任案共计260件,包括1件代表人诉讼(含315名原告)及259件非代表人诉讼(实际收到非代表人诉讼298件,经上海金融法院对其中39件裁定并案处理后为259件),所涉诉请金额合计25533.36万元。
“众维515”网提示:上海金融法院裁定的本案权利人范围为:自2017年8月26日(含)至2018年4月12日(含)期间以公开竞价方式买入、并于2018年4月12日闭市后当日仍持有飞乐音响且与本案具有相同诉请的投资者。符合上述条件的受损股民,可登录网站或加微发送姓名、电话、股票名称、股票数量提交获赔报名申请。截止2018年3月末,飞乐音响股东有64481户,推断其中应有相当比例股民具备索赔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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